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給付車輛修繕費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1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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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彰補字第190號
原 告 侯穎承
被 告 陳珮瑄
張庭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修繕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3,7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440元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