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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1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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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96號 原 告 謝淑鈴 被 告 陳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,96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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