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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費用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2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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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張建中 被 告 楊雅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740元 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2 4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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