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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代墊款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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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5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翰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,逾期未繳納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;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,復為同 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2,42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核與前 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三、此外,原告應一併具狀補正下列事項: (一)陳明原告公司需代被告繳納稅款之依據為何(被告並非「 房地租賃契約書」及「展期協議書」所載之出租人,原告 何以需代其繳納租賃所得?)。 (二)原告起訴時未檢附起訴狀繕本,請按他造人數向本院提出 起訴狀繕本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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