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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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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7號 原 告 竺柔綺 被 告 宋展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 。 二、兩造應陳報之事項:學經歷、職業、收入、經濟狀況等,俾 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。 三、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,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000元;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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