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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債務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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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有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523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。 二、另請就下列事項,提出準備書狀(應附繕本): (一)就被告之支付命令異議狀、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,提出主張 或陳述,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。 (二)請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(含歷次借支、還款金額、累計情形 等,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分別列計),並請於其上標明如何 得出利息起算日、違約金起算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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