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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電費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113年度彰補字第8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5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紅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3,895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。 二、另請以準備書狀陳明:追償電度、追償金額計算式之計算依 據、條款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條款依據(請於其上標明條 款依據),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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