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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給付電信費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小字第22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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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林玟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利息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民國11 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日 書記官 黃敏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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