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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雨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志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惟未繳 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 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 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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