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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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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19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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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浚 送達代收人 王道治 被 告 奕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游騰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15分,在本 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 證,尚待調查,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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