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3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347號 原 告 黃國選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劉宏恩 訴訟代理人 莊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主文欄第1項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1 ,96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,960元 」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21行、第22行關於 「301,960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248,960元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