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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壢簡字第56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譽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心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即被告林譽陞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71萬297 5元(計算式:0000000-0000000=000000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7042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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