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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聰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上訴人雖未於 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,惟本件為小額訴訟,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(下同)100,000元以下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,500元,且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分別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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