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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(交通)

CLEV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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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 7 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:零件部分折舊(單位:新臺幣)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9,800×0.369=18,37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9,800-18,376=31,424 第2年折舊值 31,424×0.369=11,59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1,424-11,595=19,829 第3年折舊值 19,829×0.369=7,31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9,829-7,317=12,512 第4年折舊值 12,512×0.369=4,61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,512-4,617=7,895 第5年折舊值 7,895×0.369=2,91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7,895-2,913=4,982 上開折舊後零件加計工資7,500元、烤漆7,800元,共計20,282元,原告僅請求20,280元。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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