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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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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何舒安 上列當事人與林佩茹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, 經本院112年度壢小字第447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 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5,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,爰依 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 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須於裁判 確定,訴訟終結後,始得為之。 三、經查,本院擬依職權調上開卷宗審查,然據該案承辦書記官 稱相對人已提起上訴,卷宗已於112年7月31日送上訴,有本 院電話紀錄單附卷可稽。本院另再函命聲請人提出確定證明 書正本,亦迄未見復。故堪認該判決尚未確定,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,該事件尚未訴訟終結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 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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