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小字第16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65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被 告 利蘭妹即利安順之繼承人 洪俊雄即利安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「被告利蘭妹、洪俊雄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利安順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697 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4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利蘭妹、洪俊雄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利安順之遺產範圍內,『連帶』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69 7元,及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4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『112年3月18日』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。」。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 『連帶』負擔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 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