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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(交通)

CLEV 112年度壢小字第23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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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18號 原 告 范姜肇恩 被 告 巫寬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05號裁定移送前 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壹拾貳元,並 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;餘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  五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要 領 一、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 定,僅記載主文,其餘省略。 二、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;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,前項情形,債權人 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,民法第 196條、第213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民法第19 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 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,例如: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 應予折舊,此有最高法院民國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。故原告所得請求者既為回復原狀之必 要費用,倘以維修費用為估定其回復原狀費用之標準,則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,即應予折舊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(下 稱系爭車輛)遭被告毀損,而支出維修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 )7萬7900元,並請求被告賠償7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, 有維修估價單為證(見附民卷第9頁),且有系爭車輛車主 歷史查詢表、車籍資料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3、40頁)。而 上開修繕金額雖未分列零件、工資費用,惟依通常維修行情 ,維修價額應包含零件及工資費用,且原告已證明系爭車輛 遭被告碰撞而受有損害,本院審酌系爭車輛受損部位及修復 項目,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核定系爭機車修復之 工資與零件比例應為1:1,即零件、工資費用均為3萬8950 元。又系爭車輛為93年6月出廠使用,有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 稽(見本院卷第40頁),至111年8月17日受損時,已使用逾 5年,零件已有折舊,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,自 應扣除。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,即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5年,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千分之369,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,加歷年折舊累積 額,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之計算方法。 系爭車輛零件修理費用為3萬8950元,其折舊後為3,896元(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),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車費,共 計4萬2846元(計算式:3萬8950元+3,896=4萬2846元)。逾 此部分之請求,則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:(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)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,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;未提出者,毌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。    附表:零件部分折舊(單位:新臺幣)   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8,950×0.369=14,37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8,950-14,373=24,577 第2年折舊值 24,577×0.369=9,0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4,577-9,069=15,508 第3年折舊值 15,508×0.369=5,72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,508-5,722=9,786 第4年折舊值 9,786×0.369=3,61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9,786-3,611=6,175 第5年折舊值 6,175×0.369=2,27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,175-2,279=3,89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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