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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0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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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卓駿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睿清即李瑞清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具狀補正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 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,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 ,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產分割之目 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,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 之公同共有關係,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。經查 ,原告應到院閱卷,對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列為撤銷標的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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