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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3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78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黃千娪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鄧守眞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8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。 另查反訴原告非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小客車車主,應提出車主 讓與本件損害賠償債權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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