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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票據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成煜 黃美玲 黃曉燕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玟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暉賢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 ,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1份供本院寄予被上訴人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之規定,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成煜、黃美玲、黃曉燕就敗訴部分全 部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前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,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補繳上訴裁判費8100元 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之民事聲明上 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依首揭規定,亦屬得補正事項,併依 法命其補陳上訴理由和提出繕本送達對造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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