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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CLEV 112年度壢簡字第14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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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480號 原 告 詹村雄 訴訟代理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賴瑪琍即明峻園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瑪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及陳報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,並有桃園市政府民國113 年2月2日府地用字第1130030177號函可參,而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以供本院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 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。 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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