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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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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7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被 告 廖俊富即龍宸冷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 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,關於「被告龍宸冷氣工程行」「法 定代理人廖俊富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廖俊富即龍宸冷氣工 程行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黃敏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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