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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7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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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 訴訟代理人 周淑如 被 告 蔡銘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下午2時,在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:「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 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。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因對原告送達不合法,應再開言詞 辯論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嘉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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