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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8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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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61號 原 告 傅郁宸 被 告 顧源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 27之規定,繳納裁判費用,如有應繳而未繳者,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,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,亦適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傅郁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於113 年1月2日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 。查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上訴 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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