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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墊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19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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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胡天旗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韋亭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580元。惟查,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: 被告應給付原告375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具狀擴張 變更聲明,就請求之本金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,325,000元,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 有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附卷可稽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 67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,580元,尚應補繳10,587 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追加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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