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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拆屋還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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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原 告 羅雲珍 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增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桃園市○鎮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(全部)。 二、被告徐永增、被告徐喬彥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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