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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1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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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95號 原 告 倪幗芳 被 告 李東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倪幗芳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 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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