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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3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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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28號 原 告 余世東 趙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邱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萬元。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三十日內,補 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,逾期未 補正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72萬元【訴之聲 明第1、2項請求清除土地上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為1755萬元,聲明第3、4項請求給付7萬元、10萬元,合 計訴訟標的價額1772萬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7936元 ,未據原告繳納。從而,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確 定後30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黃建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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