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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排除侵害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74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立奇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上訴 人即被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8萬17 69元(計算式:28900×13.21=381769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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