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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借款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75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理和 訴訟代理人 呂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元靖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,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。復依同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,上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時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前 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 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 補繳上訴裁判費【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,應按上訴利益金 額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】 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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