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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89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98,323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,05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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