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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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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吳豐翔 (死亡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被告於起訴 前死亡,不生補正之問題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,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前死亡,始得由法定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,若於起訴前死亡者,原即欠缺當 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之旨。 二、查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2年12月7日死亡,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即112年12月2 7日已無當事人能力,復無從命其補正,是依上開法條規定 ,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2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 本及理由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2 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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