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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假扣押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全字第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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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相 對 人 俞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。」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。」同法第524條第1項規定:「假扣押之聲請, 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。」 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,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。且聲請人亦未釋明本院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,是依前揭 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巫嘉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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