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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1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抗 告 人 丙男 (姓名地址詳如附表對照表) 法定代理人 丙男之父 (姓名地址詳如附表對照表)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威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,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 元,逾期未繳納抗告費用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,經法院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其抗告不合法,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 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茲命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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