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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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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傅淑華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昆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1,4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 ,扣除前繳4,85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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