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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1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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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2號 原 告 王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本件訴訟標的,逾期未補正 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:「起訴,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。」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:「原告之訴,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。」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,而未記 載訴訟標的(即請求之法律上或契約上依據為何),與前開 起訴之程式不合,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則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巫嘉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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