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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拆屋還地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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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沈賢進 沈秀連 沈元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鍾李妹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起訴,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。」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:「原告之訴,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。」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向被告吳鍾李妹等起訴請求拆屋還地,然原 告並未說明所有被告之地址,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上開起訴 之對象,亦難以確定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其住 居所等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 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黃敏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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