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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壢簡字第2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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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姜智閏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聰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具狀補正完整訴之聲明及起訴狀 繕本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、3 規定:「起訴,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二、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」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: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。」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(即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 多少),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則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黃敏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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