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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公共危險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軍交簡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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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軍交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弘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 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有明文 規定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身分證統一編 號「Z000000000號」之記載,顯係「Z000000000號」之誤寫 ,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中已記載被告之正確身分 證統一編號,是上開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,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李念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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