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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妨害風化

CPEM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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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德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2183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犯公然猥褻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㈠核被告乙○○所為,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。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故意於公眾可見聞之場 所裸露下體,造成他人之不適與厭惡感,未能尊重他人,欠 缺法治觀念,對社會治安亦有不良影響,所為實應非難;惟 念被告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尚稱良好;兼衡被告之素行、犯 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及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,暨被告自 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經濟狀況(見偵卷第5頁) 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 院之判決有不服者,亦得具備理由,請求檢察官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附件: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1833號   被   告 乙○○ 男 56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巷00 弄0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乙○○意圖供人觀覽,於民國112年10月9日17時許,在新竹縣 竹北市鳳岡路一段398巷「竹北華城社區」大門前之不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,對該社區警衛甲○○當場解 開衣服鈕釦敞開,裸露其僅著黑色絲襪(可見生殖器)之下 半身,甲○○因深感不適報警處理。 二、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證據: (一)被告乙○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 (二)證人甲○○於警詢時之證述。 (三)監視器影像光碟及翻拍照片。 綜上,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已堪認定。 二、所犯法條: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 罪嫌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1 月 15 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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