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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偽造文書

CPEM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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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靖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 年度偵字第203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鄧靖橙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,處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論罪科刑:  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,固具公文書之性質,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(現行法第8條)之規定,汽車牌 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,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 一種(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 ,被告自行以紙剪BLP-7880號黏貼於壓克力板上偽造「BLP- 7880」號車牌2面,懸掛於該自用小客車而行使之。核其所 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。又 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,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行使偽造車牌,足以生 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及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,行 為理當非難,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,兼衡其素行、犯罪之動 機、目的、手段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職業係服務業、家 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沒收:     按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 ,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,為被告自行偽造,且懸掛於自用小 客車行使等情,業據其供承在卷,屬本案犯行所用之物,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0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刑法第212條 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 附件: 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363號   被   告 鄧靖橙 男 32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 住新竹縣新埔鎮五埔里16鄰寶鎮42之              1號             居新竹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ㄧ、鄧靖橙因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小客車(車主: 鄧忠直)逾期檢驗遭註銷自小客車車牌無法使用,竟基於行   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,於民國111年12月某日,在新竹地   區,以紙剪BLP-7880號黏貼於壓克力板上偽造「BLP-7880」 號車牌2面,旋將該車牌懸掛於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「BLP- 7880」號自小客車而行使之,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 車牌管理之正確性。嗣於112年8月7日6時許,鄧靖橙駕駛該 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光明六路口時,為警查獲並當 場扣得前開偽造車牌2面,而查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鄧靖橙坦承不諱,並有112年8月7 日員警職務報告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車輛詳細資料表、公路 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表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、現場照片、員警行動蒐證錄影畫面截圖等 在卷可稽。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。其偽造車牌之低度行為,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,請不另論罪。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,請刑法第38條第2項 規定宣告沒收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月  20  日    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昭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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