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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資遣費等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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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陳奕嘉 訴訟代理人 (法扶律師)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巧晉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西屯區市○○○路000號21樓 之2 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簡易庭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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