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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CPEV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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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60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被 告 彭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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