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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CPEV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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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江宏立 被 告 夏慈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 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 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,同時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暨添具繕本1件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徐佩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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