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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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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1號 原 告 盧星蓉 白世旻 被 告 劉宥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。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;當事人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反訴,除當 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,僅得於 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、第436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: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盧星蓉、 白世旻各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。是本件依原告起訴時請求 之金額,應屬小額程序事件,而經本院以小額程序審理在案 。然原告2人嗣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、29日提出書狀, 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原告2人,渠 等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已逾10萬元,被告當庭表明對原告 之追加不同意等語,依上說明,原告所為訴之追加,即非適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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