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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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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泓威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相 對 人 劉源圃 即 被 告 號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謝旭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94號), 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保護服務對象如下:…。二、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 屬;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 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,暫免繳 納訴訟費用,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納執行費,112 年2月8日公布(112年7月1日施行)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法第13條第2款、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,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,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聲 請人因相對人劉源圃之過失行為致受重傷死亡,業經本院11 1年度交簡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(下稱另案刑事判決)予以 論罪科刑,足見聲請人為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,現依民事訴 訟程序向依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自得 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爰依該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另案刑事判決足資佐 證,堪認其等確為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,其前依民事訴訟程 序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新台幣(下同)1,292,058元,嗣於 訴訟進行中之112年11月16日 ,擴張請求金額為2,139,501 元,致應補繳追加請求部分之裁判費7,040元。聲請人乃依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2款、第25條第1項及法律扶 助法第6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, 並提出低收入戶身分證明、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為證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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