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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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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覃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 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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