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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CPEV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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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72號 原 告 張伊婷 被 告 黎憶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619號)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1240號),本院 於民國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富榮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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