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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

CPEV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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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94號 原 告 林禮厚 被 告 阮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 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竹北簡易庭法  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及理由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),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               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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