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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調解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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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馬慈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竹北自來水公司、竹北市公所、竹北消防隊 聲請調解事件。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 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 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。查本件 原告聲請調解狀所載相對人竹北自來水公司、竹北市公所、竹北 消防隊為法人或機關,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竹北自來水 公司、竹北市公所、竹北消防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 ,茲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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